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
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一)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
行为以及融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小于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例小于1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比
例小于1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小于10%或金额小于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小于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小于10%或金额小于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
产总额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
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项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
条、第六条。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
第十三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事项外,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已经按照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讨论本制度所规定的交易事项时,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
项目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非
日常经营交易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