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
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公众投资
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
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
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公司证券事务
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
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
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
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
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不触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十八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
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
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制度。公司应当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
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
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
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
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
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
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按照规定要求特定对
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
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
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形
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
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
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
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
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
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
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会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
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
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
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
明原因并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定期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
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
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
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
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
司档案交由证券事务部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
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
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五十四条 内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和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审部提交的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
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九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编制计划,安
排并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各相关部门及
子公司应当按要求配合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会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称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
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应
当履行以下程序:
券事务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存在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咨询。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等情形。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
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二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
向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
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
的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并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
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
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
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应配合证券事务部的信息披露文件
编制工作,并对向证券事务部提供的任何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
时性承担责任,若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提供信息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及
时导致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瑕疵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公司应当对直接提
供相关信息的人员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
励、降低薪酬、扣发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等。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就情节严
重程度进行判断,并建议对相关人员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
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
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