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
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阮翰林、吴佳玥两位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法律意见书
开,会议由董事长吴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
表股份 342,031,808 股。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8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8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43,465,4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5000%。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
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42,745,1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069%;弃权 9,4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9%。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周衡翔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周衡翔获得票数为 342,383,09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848%。
本次股东会公告所列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
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