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德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7: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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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683 号
致: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在固德威智慧能源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决议》、《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 点 30 分在固德威智慧能源大
厦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敏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38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4,736,7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8715%,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0,363,5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0719%。
投票的股东共计 13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73,17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799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851,6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54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84,640,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755,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53%;反对73,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437%;弃权22,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31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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