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环保: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7: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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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合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规范运作指引》《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规则》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六条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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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
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
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的情形时,需事
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对应分管领
导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
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
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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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上述台账和《审批表》均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公司规定存档。
  第十一条 公司对符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做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
决定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
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证券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密切关注
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
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二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关事
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
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
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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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
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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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是     □否
人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
意见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证券投资部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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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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