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 天龙 编号:2025-07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决结果是否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无法确定,最终将以年度审计机
构的意见为准。
一、本次诉讼及银行账户冻结的基本情况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一”)于
近日收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
书》【案号(2025)苏 0413 民初 11719 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表》【案号
(2025)苏 0413 执保 3353 号】、《民事起诉状》,获悉洁绿重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洁绿重工”或“原告”)与公司子公司常州盛有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常州盛有”)因承揽合同纠纷向金坛区法院提起诉讼。洁绿重工
与公司、杰梅(河南)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梅公司”或“被告
二”)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向金坛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
结公司相关银行账户。
本次保全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情况如下:
序
被冻结开户行 账号 账户性质 账户余额(元) 冻结金额(元)
号
中信银行*****支
行
广发银行*****支
行
邮储银行*****支
行
农业银行*****支
行
合计 18,619.93
洁绿重工与公司、杰梅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洁绿重工申
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公司上述银行账户,本次保全金额 10,682,399.99 元,实
际冻结金额 18,619.93 元。本次诉讼涉及的案件前期情况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2025 年 6 月 16 日、2025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
暨银行账户冻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
暨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洁绿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
被告一: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泰然
被告二:杰梅(河南)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韧
第三人:常州盛有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书权
(一)诉讼理由
订塔架及附件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人供应相关设备合同总金额为 2640 万
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于 2025 年 4 月就承揽合同纠
纷向贵院提起诉讼。经贵院主持调解,双方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达成调解协议,
贵院出具调解书确认: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货款 12182399.99 元,分八期履行
(2025 年 6 月底前支付 100 万元,2025 年 7 月底前支付 200 万元,2025 年 8 月
底前支付 172 万元,2025 年 9 月底前支付 120 万元,2025 年 10 月底前支付 100
万元,2025 年 11 月底前支付 100 万元,2025 年 12 月底前支付 120 万元,2026
年 1 月底前支付 150 万元,余款 1,562,399.99 元于 2026 年 2 月底前履行完毕),
并明确若第三人任意一期未履行,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协议约定内容申请强
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已支付 150 万元款项,截至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货款
(二)诉讼请求
付款部分 10,682,399.99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情况
金坛区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杰梅(河南)风电设备制
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 10,682,399.99 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
他财产。
申请费人民币 5000 元,已由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预交。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诉讼、仲裁事项尚未达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
估计。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将根
据案件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事裁定书》【案号(2025)苏 0413 民初 11719 号】、《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