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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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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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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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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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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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00-5 号
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
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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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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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8 月修
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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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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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
会议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5 时 30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罗应平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
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本律师,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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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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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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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股份 213,007,681 股,
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09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153 人,代表股份 3,015,70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的 0.7533%。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913,687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34%;反对 1,55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86%;弃权 55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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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
进行了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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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61,033,378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235%;反对 1,583,9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5153%;弃权
法律意见书35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2%。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列入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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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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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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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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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覃锦
刘卓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