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 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0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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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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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售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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