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91 证券简称:潜能恒信 公告编号:202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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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4日以公告的形
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
年11月13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北辰新纪元大厦2塔22层公
司大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3日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0人,代表股份146,256,62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45.705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14,511,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5348%;通过现场和网
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29人,代表股份14,516,62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4.5364%。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锦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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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43,998,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8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58,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425%;反对2,174,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23%;弃权8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752%。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44,061,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21,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799%;反对2,174,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23%;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78%。
表决结果:同意144,061,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21,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799%;反对2,174,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23%;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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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44,061,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21,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799%;反对2,174,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23%;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78%。
表决结果:同意144,051,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11,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096%;反对2,185,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2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78%。
表决结果:同意144,050,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10,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041%;反对2,195,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70%;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89%。
表决结果:同意144,050,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10,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041%;反对2,185,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81%;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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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44,051,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11,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096%;反对2,185,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2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78%。
表决结果:同意144,051,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11,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082%;反对2,185,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40%;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7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周大巍律师、郜梦晗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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