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时: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东时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21:06:4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东时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7 层 邮编:100033
      电话:Tel:86-10-85630600 传真:Fax:86-10-85632586
                       重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东时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时尚
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或“公司”)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东
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东时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得到东方时尚如下保证:
东方时尚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
                    重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假或误导之处,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
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进行了
见证,并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
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
料,随同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及《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重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东时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东
时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就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各债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
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券登记日、会议出席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事项和会议表决程序等。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
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10 点召开。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内容、方式与会
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为债券登记
日 2025 年 11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重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时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全体债券持有人均
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根据债券持有人提供的身份资料及相关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
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
决权未偿还债券共计 480 张,占未偿还债券总张数 974770 张的 0.049%。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以外,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公司董事会委派
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
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
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重整及重整程序(如有)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弃权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
                      重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的同意,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东时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