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25-065
证券代码:123054 证券简称:思特转债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于2025年11月13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万科翠湖国际南区6号楼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8日
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
份148,306,628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09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5,031,073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9人,代表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9人,代表股份1,572,167股,
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3%。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74人,代表股份149,878,795股,
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88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171人,代表股份6,603,24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012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358,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1%;
反对479,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98%;弃权40,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83,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2.1256%;反对479,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0.6164%。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018,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7136%;
反对726,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46%;弃权40,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回避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36,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88.3850%;反对726,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6164%。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08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7701%;
反对520,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71%;弃权94,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1%;回避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88,3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0.6884%;反对520,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26%。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083,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7716%;
反对557,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7%;弃权55,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回避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90,5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0.7218%;反对557,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0.8405%。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委派律师田璧、孟庆慧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