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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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2025)广东信达字第 12577 号
致: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
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洁律师、段霏霏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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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
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
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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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厦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
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富春龙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211,591,62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0865%。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7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号码、股东账户卡与股东
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
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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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8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213,612,289股,占贵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3849%;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B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贵公司B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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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表决情况 议的股东
的股东所持 的股东所持
股份数 股份数 股份数 所持有表
有表决权的 有表决权的
决权的股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份比例
A股 213,439,189 99.9190% 168,800 0.0790% 4,300 0.0020%
B股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213,439,189 99.9190% 168,800 0.0790% 4,300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 1,847,568 0.8649% 168,800 0.0790% 4,300 0.0020%
该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表决情况 议的股东 议的股东
的股东所持
股份数 股份数 所持有表 股份数 所持有表
有表决权的
决权的股 决权的股
股份比例
份比例 份比例
A股 212,304,982 99.3880% 1,303,007 0.6100% 4,300 0.0020%
B股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212,304,982 99.3880% 1,303,007 0.6100% 4,300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 713,361 0.3340% 1,303,007 0.6100% 4,300 0.0020%
该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情况
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 占出席会 股份数 占出席会
的股东所持 议的股东 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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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的 所持有表 所持有表
股份比例 决权的股 决权的股
份比例 份比例
A股 212,304,982 99.3880% 1,298,707 0.6080% 8,600 0.0040%
B股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212,304,982 99.3880% 1,298,707 0.6080% 8,600 0.0040%
其中中小股东 713,361 0.3340% 1,298,707 0.6080% 8,600 0.0040%
该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表决情况 议的股东
的股东所持 的股东所持
股份数 股份数 股份数 所持有表
有表决权的 有表决权的
决权的股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份比例
A股 213,439,189 99.9190% 168,800 0.0790% 4,300 0.0020%
B股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合计 213,439,189 99.9190% 168,800 0.0790% 4,300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 1,847,568 0.8649% 168,800 0.0790% 4,300 0.0020%
(二)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
决结果所做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
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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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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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忠 __________ 张 洁 __________
段霏霏 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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