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20: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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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
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
务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任
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
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工
作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
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
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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