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20:34:2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
内控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
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六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或者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以及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有关人士或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
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天。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书面通知的要求,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及决议程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的表决意
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现场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
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但全体董事同意提前再次审议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
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
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
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
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均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大智慧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