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20: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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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
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
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董事、高管及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数据和信息管理,每季度
检查大股东、董事、高管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
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应
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办报备。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至少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2 个交
易日前向公司董办报备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当日向公司董办
报备;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当日向公司董办报备。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当日向公司董办报备。披露内容
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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