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871 证券简称:派特尔 公告编号:2025-106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
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审议同意。独立
董事(徐焱军、李志娟、矫庆泽)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议案》等
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7日于北交所信息披露平(http://www.bse.cn/)披露
的《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4-040)、《2024年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告编号:2024-041)等公告。
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
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
编号:2024-058)和《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60)。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57)。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等事项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审议同意。公司监事会对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
号:2024-067)。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手续和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手续,并于2024年11月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审议
同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9月12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
(公告编号:2025-088
)披露的《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5-089
)等公告。
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
对象及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披露了《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94)和《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95)。
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0月13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
bse.cn/)披露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
、《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股权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股权激励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1月13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的核查意见》《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
异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之法律
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除上述条件外,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其它获授权益条件,同
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预留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
月和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 50%
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 50%
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公司将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当期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以各考核指标得分情况及权重来确定公司层面业绩得分(X),根据公司层
面业绩得分(X)来确定当年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
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目标A 净利润目标B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年度 3.1695亿元 423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年度 4.768亿元 5580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其中“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考核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a,年度实际净利润为b,则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得
分(X)的公式为:X=(40%×a/A+60%×b/B)×100。
公司层面业绩得分(X)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
X≥95分 100%
X<85分 0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分年度确定考核结果,并依照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
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评价标准 考核结果(S) 个人接触限售比例
优秀(A) 85≤S≤100 100%
良好(B) 75≤S<85 80%
合格(C) 65≤S<75 60%
不合规(D) 0≤S<65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
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
象出现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其它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
公司有权终止对其的股权激励,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占目前公司股本总
姓名 职务
(万股) 比例 额的比例
陈曾阳 核心员工 12.00 12.40% 0.14%
张智龙 核心员工 10.00 10.33% 0.12%
陈一江 核心员工 12.00 12.40% 0.14%
合计 34.00 35.12% 0.39%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
工及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梁盛燕、王其木和杨宜爵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
入所致。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查意见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对象中无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有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确定以2025年11月12日为授予日,以2.75元/股为
授予价格,向3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34万股。
五、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本激励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摊销
。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11月12日,假设公司以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18.32元/股为授予日收盘价,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数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
薄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和
本次授予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预留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
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
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
派特尔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预留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相关事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内容一致,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的核查意见》;
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之法律意见书》;
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