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
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百家汇”)、海南
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百家汇”)、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百佳瑞”,与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
汇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先声祥瑞”)267,526,000股股份(占先声祥瑞股份的70%)(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
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
定
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形;
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不存在收购的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故不适用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圣哲 王 瑀 田 斌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