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2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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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百家汇”)、海南
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百家汇”)、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百佳瑞”,与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
汇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先声祥瑞”)267,526,000股股份(占先声祥瑞股份的70%)(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如下意见: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
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
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圣哲      王 瑀       田 斌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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