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股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2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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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
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
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
使用者所理解。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
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前述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
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
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
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
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审计委员会决议的形
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证券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
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
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五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
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
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
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
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
分析。
  第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二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
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
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六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四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
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
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
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五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七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
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十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
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
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
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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