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规范披
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人。
信息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上述事项中,第 2 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
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履行报告义务: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的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
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序;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序、被责令关闭;
(八)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相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响;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八)款中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6.1.2 条、第 6.1.3 条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信息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
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
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人在知悉或应当知悉
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书面形式、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
件直接递交或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文件应经信息报告
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通知书、决定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各信息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报送重大信息。公司各
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人员应如实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支持其他部门依法编制和报
送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信息报告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人或其指
定人可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就重大信息的报告和披露事项向董事会秘书
提出征询需求,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重大信息,信息报告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或部门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本单位或部门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联络人不得转授权或再指定),负
责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信
息报告人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刊物、通讯、网站内容、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
防止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泄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给公司造成不利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解除劳动合
同的处分,并可以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