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健康: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20: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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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济民健康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路演;
  (八)公司网站;
  (九)邮寄资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二)问卷调查。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产业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公司职能战略
等;
  (二)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
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等各种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三)企业文化,主要包括:公司员工所共有的群策群力、求实创新等观念,
价值取向以及由管理制度和管理理念构成的管理氛围;
  (四)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及产
业政策、政府订货、补贴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五)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
半年报、季报、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披露工作;
  (二)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
批准实施;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努力为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
公司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股东
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尽快予以公布;
 (六)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小型座谈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在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为避免在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的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
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十)公司在必要的时候可安排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
  (十一)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
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二)向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宣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共同做好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工
作;
  (十三)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资讯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关系;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
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
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
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
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
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安排多种渠道加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以
提高其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 必
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 政
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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