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20: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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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
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
                    说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
买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百佳瑞企
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先声祥瑞”或“标的公司”)267,526,000 股股份(占先声祥瑞已发行股
份的 7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了审
慎分析如下: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
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创业板上
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
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体内诊断试剂、疫苗)及体外诊断试剂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诊断仪器、生物化学原料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标的公司、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
为医药制造类(分类代码为 C27)。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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