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百家汇”)、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百家汇”)、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南京百佳瑞”,与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
的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祥瑞”或“标的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如下:
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
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
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