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
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百家汇”)、海南先声
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百家汇”)、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百佳瑞”,与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以下合
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
祥瑞”)267,526,000 股股份(占先声祥瑞已发行股份的 7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情形,
即上市公司、占本次交易总交易金额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占本次交易总交易金额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特此说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