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7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
结果为准。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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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203 名,代表股份 315,601,2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85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97 人,代表股份 41,315,4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711%。公司第七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谢永富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公司总股本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
的持股数量的股份。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
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4,472,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424%;反对621,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69%;
弃权507,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
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608%。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43,082,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470%;反对621,27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4,569,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29%;反对5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663%;
弃权507,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
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608%。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43,179,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6652%;反对5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745,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120%;反对1,33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648%。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42,355,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8025%;反对1,335,7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3.0212%;弃权520,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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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744,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117%;反对1,33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42,354,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8002%;反对1,335,7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3.0212%;弃权521,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1.1786%。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760,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168%;反对1,32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648%。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42,371,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8371%;反对1,320,4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2.9866%;弃权520,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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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750,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136%;反对1,33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42,360,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8138%;反对1,330,3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3.0090%;弃权520,4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749,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134%;反对1,329,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42,360,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8127%;反对1,329,8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3.0078%;弃权521,4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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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749,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132%;反对1,331,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42,359,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8111%;反对1,331,4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3.0115%;弃权520,5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631,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758%;反对1,328,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42,24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5440%;反对1,328,5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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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0049%;弃权641,5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
提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