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1 证券简称:众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2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份;
数量共计 1 户,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股份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郑州众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89 号)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2〕1083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084,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
为 116,336,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88,750,983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27,585,017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及限售流通情况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股份变动及限售流通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87,252,000 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 75.00%,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
的股份数量 29,084,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
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首发前股东为郑州众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
下简称“众智投资”),该股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需遵守以下限售及减持相关的承诺:
(一)员工持股平台承诺情况
公司股东众智投资,郑重承诺如下:
托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也不
由众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在本企业持
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
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
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
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
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股东承诺情况
杨新征、崔文峰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如下:
托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也不由
众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众智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
所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
份总数的 25%,因众智科技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众智科技的股份。
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持股期
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
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
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首发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也不由众
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众智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众智
科技的股份。
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持股期
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首发前监事承诺如下:
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也不由众
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众智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众智科技的股份。
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持股期
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
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
存在违规担保。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3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7%。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相关股东数量共计 1 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限售股类型 备注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郑州众智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首发前限售股 2,252,000 1,360,000 892,000 见“注”
(有限合伙)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2:本次剩余限售股份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新征,实际控制人、董事、
总经理崔文峰,首发前董事宋耀军、王磊、苏晓贞、杨新艳,首发前监事赵会勤、罗光
铜、周玉静,董事会秘书邓艳峰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上市,自 20
延长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
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注 3:首发前董事杨新艳已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届满离任,离任后已满半年。
注 4:首发前监事赵会勤、罗光铜、周玉静已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因公司监事会改
革自然离任,离任后未满半年。
注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相关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
件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
股
首发后限售
- - - - - -
股
二、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116,336,000 100.00% - - 116,336,000 100.00%
五、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