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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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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安妮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的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
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南路99号公司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
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0日。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
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21,163,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5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12,97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7%。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9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5,676,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4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270,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8812%;反对1,363,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850%;弃权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06,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432%;反对1,363,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51%;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7%。
表决结果:同意124,178,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8080%;反对1,423,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328%;弃权7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4,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46%;反对1,423,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468%;弃权7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6%。
表决结果:同意124,352,1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9465%;反对1,224,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9740%;弃权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88,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624%;反对1,224,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40%;弃权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6%。
表决结果:同意124,297,1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9027%;反对1,291,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275%;弃权8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3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437%;反对1,291,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130%;弃权8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3%。
表决结果:同意124,370,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9611%;反对1,237,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9851%;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07,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701%;反对1,237,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320%;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9%。
表决结果:同意124,370,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9611%;反对1,237,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9851%;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07,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701%;反对1,237,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320%;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9%。
表决结果:同意124,278,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8881%;反对1,324,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542%;弃权7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15,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360%;反对1,324,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575%;弃权7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65%。
表决结果:同意124,261,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8742%;反对1,334,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619%;弃权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98,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482%;反对1,334,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25%;弃权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93%。
表决结果:同意124,362,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9549%;反对1,232,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9805%;弃权8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99,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73%;反对1,232,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035%;弃权8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3%。
表决结果:同意124,325,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9253%;反对1,220,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9708%;弃权1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62,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708%;反对1,220,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353%;弃权1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124,407,1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9903%;反对1,202,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9565%;弃权6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4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811%;反对1,202,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365%;弃权6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4%。
上述议案2、4、5.01、5.02为特别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1、3、5.03、5.04、5.05、5.06、
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联交易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