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湃科技: 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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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管
理能力,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完整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
成本效益性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
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应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合法
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
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
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和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
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
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
格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
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审计法务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
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
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
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
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审计法务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固定资产
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法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印章使用管理、
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
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出售资产、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
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关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
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
部 控制制度。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督促其控股子
公司参照本节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
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
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
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
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
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
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要求作出
安排。
             第二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
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
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
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
公告。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
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改变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 1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
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
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
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议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
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策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
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否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
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
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
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
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
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
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
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在
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
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公司
可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
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
议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应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
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节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对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
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
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制定严格控制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
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发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
况的,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
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
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
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
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
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
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
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
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
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
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
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
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
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
完全结束。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信息范围、
报告流程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
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法务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
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法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法务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法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法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管理部合署办公。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法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法务部的工作。
  第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法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指导审计法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法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审计法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法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六十六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十七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
  第六十八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
法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第六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法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七十条    审计法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审计法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法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法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审计法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应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适用)。
  第七十六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
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
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视情况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所涉及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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