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拟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个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权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的相关信
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
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持公司股份承诺更长锁定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等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证券交
易所申报离任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
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上述禁止交易时间或发生《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禁止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告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禁止交易公司股
份期间。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
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执行上述规定违反买卖公司股票,将其
违规买卖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此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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