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议事、决策程序及职
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领湃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负责主持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专职在公司工作,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应明确聘期,订立聘任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权利、责任、待遇、解聘、辞职事由、违约责任及应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相关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相关业务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相关业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总经理有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权限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从第三方(包括但不
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时,
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压制、刁难、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
保障、员工奖惩、解聘(或辞退)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以下权限内行使职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
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指“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除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条所指“交易”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
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总经理有权审批如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如本条前款规定的关联交易涉及总经理,则该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超过以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审批标准或涉及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等事项的,应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由总经理
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基本职责:执行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全权负责;对公司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和授权;对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等。
第十七条 凡须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总经理应充分听取与会人
员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不能忽视分管该项工作的参会人员的意见,以集中经营
班子的集体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总经理依据其职权对所议事项作
最终决策时,原则上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但对经反复讨论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且
又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总经理享有相关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对于无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的经营班子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准则。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召集并主持。
为提高办公会的工作效率,办公会应实行“会前提交议案,避免临时动议”
“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的议事、决策原则。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通知与会有关人员,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二)对于重要的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除外)。
(三)遇紧急情况时,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有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
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事后须及时在办公会上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固定人员有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员;
(二)根据会议所要讨论、解决的问题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部门人员。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
(一)记录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归档保存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等
文件的,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签发后(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会后一周内送达有
关职能部门;对需要向董事会报批的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文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才能实施。
(二)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出席人员、会议的议
题、会议发言要点、会议决定的要点、记录人、会议记录员签字等内容。
(三)会议记录由综合管理部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
实施。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总经理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
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总经理人员的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公司对总经理
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其薪酬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因工作失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
会提出报告。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向董
事长报告工作,同时自觉接受董事会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在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中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
馈给董事长。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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