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
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
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
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
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八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九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
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
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该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本次不得当选。
第十二条 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人数,或基于本制度第
十一条导致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人数时: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则缺额由下次股东会选举
填补;
规定的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
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十四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
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
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
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同意”“反对”项及“弃权”
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
说明和解释。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
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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