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晖创新: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20:07:4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证
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并
以书面合同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
的标准;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的范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第十三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
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高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博晖创新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