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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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
展水平与能力,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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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
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
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
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
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
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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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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