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
平,认真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
度、半年度、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材料,并对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人员在定期报
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
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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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
关资料。
第九条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审计前,与年
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
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
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十条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并将
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未担任审计
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可以参与上述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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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财务负责人配合协调安排。督促
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协调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当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
预约期结束前,董事会秘书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意见后,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公司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
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经证券交易
所审核同意调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审计各项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进行财务决算,汇总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本
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管理层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
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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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核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对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进行审阅;
(四)公司审计机构进场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年报审计。为确保审计工
作进程,审计委员会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进度,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问题的沟通,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如下:
(一)财务负责人负责安排财务部专门人员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填制定期报告
系统等有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按照定期报告编报总体部署,按时将
审定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所提供
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当按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所负责内容,各部门负
责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
初稿。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审核工作: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并
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向董事会秘书
提交复核结果。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核稿。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 5 日(如有需要,可以提前至
会议召开前 10 日),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阅,
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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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
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并形成决议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
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
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
(含报纸刊登稿、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财务负责
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取得董事长的书面签署文件
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指定媒
体披露及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于预约的日期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或网
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内部报刊(网站)、其他报刊(网站)登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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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登载或报道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且在不同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数据和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
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
指标。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二)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
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融资、
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
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
查;
(三)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对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提
出的问询和反馈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回复。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的时间提交所负责内容,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并负责。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单位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
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并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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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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