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晖创新: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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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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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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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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