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
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
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董事按应选人数由得票数较多者依
次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权不能相
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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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数,任何股东、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
核对。
(二) 投票方式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
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权。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三) 董事的当选原则
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
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
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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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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