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董事
长和总经理等人员。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
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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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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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五)其它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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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风险事项:
散;
序;
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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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司解聘;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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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
以面谈、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
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传真或邮件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
时应尽快传达原件。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
开披露。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发生重大事项而未能及时报告,导致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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