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晖创新: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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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
                         (以下简称“《公司法》”)
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博晖
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本
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
聘。
     第七条 公司应自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本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若本细则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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