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规避投融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永东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融资业务系指公司为日常生产经营、项目投
资所需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人士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票据贴现、信用证业务等。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当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以合理、需要、节
约为指导,严格控制融资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进行融
资,公司对强令其融资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四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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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五)慎重考虑偿债能力,避免出现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的子公司进行融资时,应当向公司财务部提出融资
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融资结构分析;负责公司融资的策划、
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负责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
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
并对融资结果进行评价。
第三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八条 公司融资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负责人审批并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董事会、股东会分别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如需);
(四)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人士
依法融资,融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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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
并依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而未达到 50%的,由公司财务部
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三)低于前述第(二)款所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涉及预算内日
常经营外的融资项目,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公司融资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采用信
用保证等方式。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需同时按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四章 公司融资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融资事项经《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
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
署融资合同。
公司子公司的融资事项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经公司及该子公
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
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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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
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
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
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持续监督。监督检查
过程中发现融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整改和完善。
第五章 公司融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将公司融资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交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融
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及
时按《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予
以公开披露。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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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
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
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所称“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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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