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 《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20: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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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管理,实现公司治理目标,完善公司各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流程
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经营效
率和风险管理水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
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本制度用于指导公司各
控制系统的完善和改进,管理和评估公司内部各控制系统的有效和完
整。本制度适用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
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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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五)保证公司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六)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
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
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
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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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
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
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
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
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
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
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
加以改进。
   第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
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
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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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
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
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
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
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
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告
审核、校验机制和信息披露错误的追责问责机制,配备充足、具备胜
任能力的人员,明确信息披露各环节直接负责人,加强对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关键信息的复核,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
司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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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
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
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环境控制
   第十八条 环境控制包括授权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九条 授权管理以“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
有度”为原则,采用“事业部制”为管理模式,采取逐级授权、分权、
权责利相结合的授权管理方法。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
向股东会负责。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各部门实行目标经营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
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
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
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应为公司营造科学、健康、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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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有活力的人力资源环境,其内容包括招聘管理、薪酬管理、培训管
理、休假管理和离职管理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细则
并负责具体实施和改善。
               第二节 业务控制
   第二十二条 业务控制指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专业系统的特
点和业务需要,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操作流程或岗位手册,以及
针对各个风险点制定必要的控制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专业系统的风险状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并负责各自专业系统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应针对销售环节、采购环节、生产制
造环节、产品研发环节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程序,并负责各环节内部
控制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投资管
理制度,对投资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决策过程以及责任追究做出
明确规定。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
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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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
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
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应遵
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
表决要求。
   公司应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
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
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
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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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
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节 会计系统控制
   第二十七条 会计系统控制分为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
由公司财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
                             )、
《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公司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会计
信息报送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
作的依据。
   (二)公司设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免,负责公司的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公司本部和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等独立核算单
位均单独设置财务部门。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
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公司在强化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建立计划和预算管理体系,
强化会计的事前和事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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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
法,对各项经济业务的开支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划分。
   (六)公司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系,财务部门应制定资
金管理与融资管理等相关制度。
   (七)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票据、
存货、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各项资产的购置、保管、处置等通过
制度进行约束,对各项资产库存状况进行实时跟踪,定期、不定期地
进行盘点,从中发现差异,找出差异产生的原因,不断完善各项管理
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对外担保内部控制体系,应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
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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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
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
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
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
   公司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半年向
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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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
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四节 信息传递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传递控制分为内部信息沟通控制和公开信息
披露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信息传递规范和重要信息报送规范,
建立内部信息传递体系,规范公司内部信息收集和传递流程,有效利
用和共享信息,提高信息传递效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
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
报告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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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
披露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对外接
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节 内部审计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出完善内部控
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等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
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
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工作
范围、权限、审计结果运用和以及责任追究做出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具备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和忠诚、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掌握审计、会计或其
他专业的理论和实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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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研究、审查取证、分析判断、文字表达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
且至少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还应重点对公司层面制度流程、公司
及所属单位的重大资产安全、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营活动、高风险
经营领域进行审计监控;重点对公司职能部门人员及下属单位职业经
理人及其他高层人员的职业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工作需要编制工作
底稿、收集相关资料,并且出具专项工作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人
员应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后加以追踪,并定期撰写落实情况
报告,对相关部门的整改措施进行评估。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估与自查
   第四十条 公司每年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自查,并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进行考核。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
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完成对
内部控制实际情况的审计评估,主要工作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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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 内部控制自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总体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一)控制环境——指影响内部控制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控制
环境是其他控制要素发挥作用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内部控制的贯彻执
行及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主要包括:董事会的结构;经理层的职业
道德、诚信及能力;经理层的管理哲学及经营风格;聘雇、培训、管
理员工及划分员工权责的方式;信息沟通体系等。
   (二)风险评估——指公司对可能导致内部控制目标无法实现的
内、外部因素进行评估,以确认这些因素的影响程度及发生的可能性,
其评估结果可协助公司制定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控制活动——指协助经理层确保其指令已被执行的政策或
程序,主要包括核准、验证、调节、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
能分工、保障资产安全及与计划、预算、与前期效果的比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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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及沟通——主要包括与内部控制目标有关的财务及非
财务信息在公司内部的传递及向外传递。
   (五)监督——指对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评估的过程,包括评估
控制环境是否良好,风险评估是否及时、准确,内部控制活动是否适
当、确实,信息及沟通系统是否良好顺畅等。监督可分为持续性监督
及专项监督,持续性监督是经营过程中的例行监督,包括经理层的日
常管理与监督,员工履行其职务时所采取的监督等;专项监督是由公
司内部相关人员或外部相关机构就某一特定目标进行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于每年四月底前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完成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效果的结论性意见,分为有效的内部
控制或有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所谓有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是上述
所列方面中任一方面存在缺陷,且此种缺陷将导致内部控制目标无法
实现。
   第四十五条 公司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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