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5-075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楼会议室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8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5,580,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9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5 人,代表股份 1,612,22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3%。
表股份 1,612,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5 人,代表股份 1,612,22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3%。
东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758,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6%;
反对 354,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8%;
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7,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354,61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15%。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956,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3%;
反对 211,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2%;
弃权 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5,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211,41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2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