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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四)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合的表决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
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忆南律师、陈靖律师(以下合称“本所
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
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
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
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已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
行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等事项。
(1) 现场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
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
副总经理吴超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
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证件,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股东”)共计 5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5,580,834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4.9021%。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鉴于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验证,因此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查验,
仅依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验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
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根据本所律
师见证的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
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提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本提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6,758,45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6%;反对 354,61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8%;弃权 8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77,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463%;反对
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15%。
本提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6,956,45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3%;反对 211,41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2%;弃权 25,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75,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259%;反对
弃权 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29%。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文华 张忆南
陈 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