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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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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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聘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10 月 27 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
议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2025 年 10 月 28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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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上刊登了《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和《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
上述公告和/或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
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了
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四)14:30 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
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贵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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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经查验,贵公司总股本为 333,145,932 股,根据《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公告,鉴于参与贵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其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的
贵公司 502,578 股股票的表决权,故贵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其持
有的贵公司 502,578 股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
股份 147,095,033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 147,095,03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2200%。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14,82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上述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现场及网络)共 4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20,321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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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
进行了现场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
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公司名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
同意 150,448,154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4%;反对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为:同意 3,358,621 股,占其本次参与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7714%;反对 245,700 股,占其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67%;
弃权 16,00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9%。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50,448,154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4%;反对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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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50,447,654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0%;反对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150,444,854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2%;反对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150,444,854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2%;反对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150,444,854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2%;反对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150,444,854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2%;反对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150,447,654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0%;反对
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150,447,654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0%;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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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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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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