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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金明
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精机”)的委托,指派李彩霞、钟成龙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金明精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金明精机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金明精机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了《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
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金明精机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00 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纺织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金明精机的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若
干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金明精机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金明精机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均为截至 2025 年 11 月 6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明精机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
的股份总数 18,658,531 股,占金明精机总股本的 4.4539%。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119 人,代表股份数 116,444,521 股,占金明精机总股本的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金明精机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
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金明精机章程的
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金明精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
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34,254,7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21%;
反对 831,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8,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065%;反对 831,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334%;弃权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01%。
同意 134,260,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61%;
反对 740,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83%;弃权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3,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897%;反对 740,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554%;弃权 10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4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
规则》、
《若干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金明
精机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若干规定》、
《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金明精机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钟成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