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1-
法律意见书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
人等内容。
水河工业园永达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
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情
-2-
法律意见书
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381,088,54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55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421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129,93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0%。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网络投票股东
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计 42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88,218,48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84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421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129,93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85,579,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6,6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90,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826%;反对 2,572,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831%;弃权 66,6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42%。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肖月江
经办律师:罗西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