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3 证券简称:立高食品 公告编号:2025-073
债券代码:123179 债券简称:立高转债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2025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11月13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兴石一路3号3A楼立高食品
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裕辉先生主持。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70,686,54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2.4191%。(“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
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9,444,0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735%。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1,242,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1,242,61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
表股份 1,242,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5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列席了会议。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30,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3%;
反对 5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7%;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刘青珊女士、招建章先
生、宁晓妮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刘青珊女士、招建章先生、宁晓妮女士
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人员未持有公司股份,不
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并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监事离任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在职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对全体监事
在其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相关子议案
同意 69,601,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52%;
反对 1,078,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69,601,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52%;
反对 1,078,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2%;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96%。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69,602,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60%;
反对 1,077,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4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同意 69,601,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52%;
反对 1,078,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2%;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96%。
同意 69,601,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52%;
反对 1,078,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2%;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96%
同意 69,601,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52%;
反对 1,078,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同意 69,601,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52%;
反对 1,078,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29,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8%;
反对 5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3%;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5,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70%;反对 5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60%;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名称:周涛、桑健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