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秦装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9: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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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467 号
致: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天秦装备”)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及《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
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
                                                      法律意见书
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0),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雪山路 3 号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金锁
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
-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意见书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45,007,132 股,约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59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
的股东共 8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365,22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8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365,22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68%。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0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3,372,35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3.9862%。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见证
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2.00、3.01、3.0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会议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
案。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了
表决,并按《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现场表
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中不涉及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3,344,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反
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93,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801%;反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95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表决结果:同意53,346,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7%;反
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95,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042%;反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9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53,348,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
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97,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294%;反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46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表决结果:同意53,348,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
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97,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294%;反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46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表决结果:同意53,347,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9%;反
对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96,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99.7179%;反对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58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表决结果:同意53,350,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8%;反
对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99,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477%;反对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82%;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表决结果:同意53,348,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
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97,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271%;反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465%;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表决结果:同意53,345,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6%;反
对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94,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916%;反对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44%;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表决结果:同意53,348,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
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97,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271%;反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465%;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表决结果:同意53,348,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
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97,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294%;反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46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表决结果:同意53,347,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9%;反
对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96,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179%;反对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58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3,332,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
对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81,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5436%;反对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3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表决结果:同意53,348,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
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97,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294%;反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46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表决结果:同意53,348,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
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97,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271%;反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465%;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表决结果:同意53,347,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5%;反
对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
                                            法律意见书
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96,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7156%;反对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58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表决结果:同意53,315,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4%;反
对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弃权20,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64,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3476%;反对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185%;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9%。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王雪莲
                                   郭俊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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