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服务: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9: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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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06 号
致: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 1010 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陈宝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96,793,635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7.274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
效投票的股东共 106 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8,601,441 股,
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9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64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104,987,72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5%),374,05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9%),33,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8,194,09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42%),374,05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87%),33,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王   俊
                                    ______________
                                        李   南
本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
建设广场第三座 8 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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