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2025第03007号
致: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利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费林森、曹园律师(下称
“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行政楼
九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和平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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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
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 108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81,526,9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5723%,
其中:
司股份总数的 24.5286%,均为 2025 年 11 月 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
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
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司股份总数的 13.043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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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议案为: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343,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99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33%;反对 1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4.2910%;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957%。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343,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99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33%;反对 1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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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的 4.2910%;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957%。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343,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99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33%;反对 1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4.2910%;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957%。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274,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9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533%;反对 24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5.9414%;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052%。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343,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99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81%;反对 17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4.2863%;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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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81,341,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9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02%;反对 17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4.2863%;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435%。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341,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9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02%;反对 17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4.2863%;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435%。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341,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99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678%;反对 17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4.2887%;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435%。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341,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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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9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02%;反对 17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4.2863%;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435%。
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341,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9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02%;反对 17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4.2863%;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435%。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39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4,04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351%;反对 13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3.1214%;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435%。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341,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9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02%;反对 17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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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的 4.2863%;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435%。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
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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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经办律师:费 林 森
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