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辰光: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9: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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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列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核查了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仅就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刊登了《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贵公司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有效投票时间内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在有效投票时间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
市坪山区锦绣中路 8 号太辰光通信科技园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致
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39,765,420 股,占贵公司股权登记日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080%。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 351 人,
                         代表贵公司股份 36,080,451
股,占贵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856%。
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讯网刊载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未有贵公司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方式进行投票。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决结果进行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包括《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同意通过。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
制度的议案》(包括《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
案》、《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
  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   斌
                                 赵   勇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李     强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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